(2014)安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安塞县新利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安塞县新利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镰刀湾乡李家梁村人,现住安塞县镰刀湾乡李家梁村。委托代理人霍某,安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塞县新利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塞县龙凤巷。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安塞县新利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华国萍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白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毛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