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向阳与被告庄小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阳,庄小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向阳,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余正勇,重庆劲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小建,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阳诉被告庄小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向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