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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国,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29-2号原告:李振国。委托代理人:曹仕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国诉被告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国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姚辉所有的房产证号为2××1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将其所持有的明光农村商业银行的存单(存单号:35084510143508451015)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国的申请保全提供的质押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振国提供担保的两张存单(存单号:35084510143508451015),共计10万元予以暂停支付。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