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刑初字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户刑初字00045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8日被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6日,户县涝店镇皇甫村村民辛某某因其所种玉米被误收与同村李某某发生争执。次日16时许,辛某某的儿子被告人李某在质问李某某时发生厮打,李某某遂打电话叫来其哥李某甲。16时30分许,李某甲赶到后与李某发生厮打,李某用啤酒瓶将李某甲头部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4年1月15日,李某与李某甲达成协议,李某赔偿李某甲经济损失45000元,李某甲对李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李某甲陈述;3.证人李乙、李某丙、李某某、辛某某、李丁证言;3.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5.被告人李某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慧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