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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高明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朱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高明,朱亚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电子信息港1栋荆州电信职培中心四楼。负责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委托代理人彭兴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朱亚亚。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高明、朱亚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0元,由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灿代理审判员  易正鑫代理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