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任来朝、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水文水资源局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来朝,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水文水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和晓应,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世理,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执行款。委托代理人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任来朝、上诉人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水文水资源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均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来朝、上诉人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水文水资源局均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来朝、上诉人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水文水资源局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来朝、上诉人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水文水资源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596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任来朝负担1649元,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库区水文水资源局负担164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旭飞审 判 员  宋东飞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