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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55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冉某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饶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