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2月6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生活补助费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2月12日,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生活补助费10000元,并主动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胜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义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