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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礼萍与李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萍,李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2704号原告刘礼萍,女,生于1970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小梅,女,生于1963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萍与被告李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萍撤回对被告李小梅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礼萍负担。审 判 长  蒋小清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