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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易如珍与涟源市红十字会博爱医院、张忠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如珍,涟源市红十字会博爱医院,张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申字第4号原审原告易如珍。原审被告涟源市红十字会博爱医院。法定代表人吴正端,该院院长。原审被告张忠生。原审原告易如珍与原审被告涟源市红十字会博爱医院、张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涟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未充分保护当事人参与庭审、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政文)院  长  范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建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