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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彭贵与刘军、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贵,刘军,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彭贵,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蒋家冲组***号,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被执行人刘军,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号,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黄斌,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彭贵与被执行人刘军、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刘军、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军、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