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大明、唐丹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大明,唐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071号申请人李大明,居民。申请人唐丹,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大明、唐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17日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诉前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唐丹医药费凭据由李大明支付。二、另李大明一次性赔付唐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000元,以上款项于2015年2月15日前履行。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忠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