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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施宣演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宣演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421号罪犯施宣演,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宣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退出的贪污款人民币12.7万元予以发还晋江市龙湖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以(2012)泉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人员林奋武、李建华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张文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施宣演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宣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宣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施宣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施宣演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宣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