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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秭归县中医医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秭归县中医医院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勤业商务大厦*楼。负责人刘益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谭诗尧,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秭归县中医医院。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秦文洲,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耘,该医院副院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秭归县中医医院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秭归县人民法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建敏、毕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秭归县人民法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秭归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李建敏审判员  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