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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732号原告潘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张某某离家外出,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世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