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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四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鹿英与张振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鹿英,张振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四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鹿英。委托代理人张铁良,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永。委托代理人张兴杰,石家庄维权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鹿英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鹿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铁良,被上诉人张振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兴杰、侯锁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梁曙光审 判 员  白 月代理审判员  翟乐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佟铁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