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小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083号罪犯王小齐,河北省遵化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齐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4月15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9月8日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