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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毋二卫、毋本和、毋阿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毋二卫,毋本和,毋阿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金初字第000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代表人张红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毋二卫,男,1966年10月21日生。被告毋本和,男,1952年7月13日生。被告毋阿星,男,1962年2月7日生。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席晓东,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诉被告毋二卫、毋本和、毋阿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毋二卫已死亡,被告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毋二卫、毋本和、毋阿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