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凤台县汉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显茹、詹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汉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显茹,詹某,詹孝常,陈洪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98-1号原告:凤台县汉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刘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曙,安徽君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茹,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台县毛集区。被告:詹某,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詹孝常,男,194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洪秀,女,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汉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显茹、詹望、詹孝常、陈洪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