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英德市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12号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平陵镇隘子村。法定代表人:姜兴宝。委托代理人:陈扬骏,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大站镇浈阳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伟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