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终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继宗,王小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二终字第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继宗(曾用名蒋老三),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3日,住礼县桥头乡菜花村***号,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转,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5日,住礼县桥头乡菜花村***号,农民。上诉人蒋继宗为与被上诉人王小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4)礼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正月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同年4月双方补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0年12月1日生长女蒋早霞、2005年9月25日生次女蒋佐霞,两个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双方结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1年农历5月份分居至今。经征求长女蒋早霞意见,其愿随被告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双方分居已三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长女应尊重其意见,由被告抚养,次女则理应由原告抚养。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他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遂判决:一、准予原告王小转与被告蒋继宗离婚。二、长女蒋早霞由被告蒋继宗抚养,次女蒋佐霞由原告王小转抚养,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孩子自择。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5元。宣判后,蒋继宗不服,上诉本院称:一、原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有重大过失。原审案件于2014年8月21日开庭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庭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当庭调解同意离婚,但是就孩子的抚养权未达成一致,无法继续调解,审判员告知上诉人择日重新开庭,让上诉人回家等候通知。上诉人回到家中一直在等候通知,但是没想到等到的是一纸判决,这让上诉人感到法院是在欺骗他。这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法院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审判决并未依照事实。原审判决写到“经征求长女蒋早霞意见,其愿随被告生活”,“长女应尊重其意见,由被告抚养”。但是事实上,由于被上诉人离家出走将近四年不回家,两个孩子对其母亲都不予认可,在庭审中两个孩子都向法庭要求要同上诉人一起生活,但是法庭仅仅将长女的意见写入判决,而将次女的意见直接予以否决,这是不合法的。次女蒋佐霞虽然今年才九岁,但是其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同被上诉人一同生活,法院应当予以确认,而不能以其年龄较小为理由否决其真实意思表达。再加上被上诉人能够撇下两个孩子不顾,离家出走将近四年,在此期间对孩子不闻不问,从来没有打过一个电话也没有给孩子寄过一分钱,这直接说明被上诉人根本就不适合对孩子进行抚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程序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且在没有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了判决,从根本上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支持上诉人的各项上诉请求:1、维持原判决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长女蒋早霞由被告蒋继宗抚养”,撤销原判决第二项其他内容;2、改判由上诉人抚养次女蒋佐霞;3、由被上诉人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直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王小转答辩称:1、原审案件于2014年8月21日在白河镇法庭开庭审理,有审判员和书记员现场问答笔录为证,当时由于上诉人执意对次女蒋佐霞的抚养问题不让,还拿着伪造的假证据向答辩人勒索要钱,导致法庭无法调解,在法庭审理结束后,法庭告知我们定期审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2、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两个孩子都是我与上诉人在婚期间亲生,长女蒋早霞现在14周岁,次女蒋佐霞现在9周岁,而且我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坚决要求抚养一个孩子,如不能抚养一个孩子,我老了赡养问题将如何解决?3、关于上诉人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虽然分居以来两个孩子随他生活,但是请上诉人扪心自问,我从给你生下两个娃娃以后,天天受你打受你骂,我都为了孩子忍着过,四年前有一天你说你等我回家之后要将我打死,所以我连家都不敢回,一个人漂泊,那年我出苦力挣了点钱,可是连一个字都不会写,我就找了个人他帮我往长女蒋早霞的银行卡上打了钱,那个人可以做证,他叫黄宏杰,我也曾试图给孩子买手机和孩子联系,但是我给孩子买的手机都被摔坏,上诉人为何说四年期间我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打过电话和钱呢?况且上诉人在2014年8月21日白河镇法庭上并没有提出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如今突然要孩子的抚养费,现在次女蒋佐霞由我抚养,年仅9周岁,抚养到18岁还有9年,而长女蒋早霞由上诉人抚养,现14周岁,抚养到18周岁仅需4年,这相比之下还差5年,这抚养费由谁承担,他抚养长女,我抚养次女,抚养费不应该由我承担,反之而应该由上诉人承担一半的抚养费。另外,我不承担上诉费。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王小转于2007年7月20日在内蒙乌达人民医院做了结扎手术。二审中,经做调解无果。本院认为,上诉人蒋继宗与被上诉人王小转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发生家庭矛盾,大约在2011年6月双方争吵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开始分居,两个孩子一直随上诉人生活,之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是正确的。另外,上诉人主张要求抚养孩子蒋早霞、蒋佐霞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王小转已做了结扎手术,其离婚时要求抚养一个孩子的要求合情合法。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蒋继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红霞审 判 员 贾丽萍代理审判员 李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