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7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董涛与董国庆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07970号原告董涛,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燕娜,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艺,女,1955年7月2日出生。被告及被告张学艺的委托代理人董国庆(张学艺之夫),1953年6月8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包亮亮,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涛与被告张学艺、董国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涛及委托代理人曾燕娜,被告张学艺、董国庆及二人委托代理人包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涛诉称:原告系二被告之子,二被告阻止原告回自己的房子,阻挠原告看望、探视儿子董欣宇,并隐匿原告的户口本、购车发票、合格证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拒不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将雪铁龙牌汽车的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以及孩子董欣宇的出生证明、原告的护照返还给原告,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学艺、董国庆辩称,原告护照不在被告处,其他都在被告处,但不同意原告诉求,原告是两被告之子,之所以不把上述材料给原告,是怕原告把家败光,原告还有父母和孩子要养。经审理查明,张学艺与董国庆系夫妻关系,董涛系张学艺和董国庆之子,庭审中,张学艺和董国庆将雪铁龙牌汽车的购车发票、合格证、登记证和董欣宇的出生证明以及户口本、董涛的理财师合格证交付给了董涛。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行驶证和北京市公安局天宁寺派出所证明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返还的物品中,雪铁龙牌汽车的购车发票、合格证和董欣宇的出生证明均已在审理中由二被告交付给了原告,而剩余的护照,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在二被告处,二被告对此也予以否认,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董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 娉人民陪审员 王国明人民陪审员 崔小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辛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