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民速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地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地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速字第33号原告:深圳市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创富工业区D栋。法定代表人:卢少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地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88号领域时代1504号。法定代表人:季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地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地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深圳市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