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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法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辩护人张占余,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转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扬、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占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高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自家以坐庄收号的形式,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累计吸收曲某、周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资金150000元,并将所投注上报给上庄一姜姓男子(具体身份不详),从中非法获利8000余元。现被告人高某某已将违法所得8000元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法库县公安局冯贝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曲某、周某某等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还犯罪所得并缴纳罚金,请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玮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秋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