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刘松火与童桥古、童顺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火,童桥古,童顺养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刘松火(曾用名潘松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威(系原告刘松火的儿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睿,男,汉族。被告童桥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远清,系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童顺养,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火诉被告童桥古、童顺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松火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顺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松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火撤回对被告童顺养的起诉。审判员  陈茂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雄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