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法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姚某、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某;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胡常明、王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受理的姚某申请执行赵红名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9)盘法民一初字第0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某人民币40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赵某承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9)盘法民一初字第0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