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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0928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同林代理审判员  谢俊成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