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袁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袁某,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阳某,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邓方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光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