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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袁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袁某,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阳某,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邓方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光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