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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己去世,在末确定新的被执行人之前,申请执行人视情况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民终再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刘荣华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