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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曾伟、谭承山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伟,谭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0040号申请人曾伟,居民。申请人谭承山,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曾伟、谭承山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新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曾伟、谭承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9日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诉前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谭承山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凭发票由曾伟赔付,曾伟车损自负,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以后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雯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毓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