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铁军与乔景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军,乔景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24号原告王铁军,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梨树县。被告乔景文,男,55岁,汉族,农民,现梨树县。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利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