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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铁军与乔景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军,乔景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24号原告王铁军,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梨树县。被告乔景文,男,55岁,汉族,农民,现梨树县。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利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