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万东、崔小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万东,崔小燕,郑英伟,王焕燕,杨国华,张风铃,张安林,赵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260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万东。被告崔小燕。被告郑英伟。被告王焕燕。被告杨国华。被告张风铃。被告张安林。被告赵艳平。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万东、崔小燕、郑英伟、王焕燕、杨国华、张风铃、张安林、赵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44698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4698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