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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2015舒执异字1号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芳,薛绍国,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张桂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薛绍国,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晓霞,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绍国与被执行人王晓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桂芳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桂芳称,我院(2014)舒民执裁字第4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玉米除去500斤外其余全是张桂芳的,错误查封极易造成异议人的损失,请法院立即撤销(2014)舒民执裁字第47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晓霞已向申请执行人薛绍国履行相关给付义务,异议人张桂芳向我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桂芳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鳕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