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孝勤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号原告张孝勤,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陈其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143号。负责人叶作建,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勤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勤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孝勤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孝勤负担。审判员 林义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