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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杜某等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马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2013年10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马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军、李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被告人杜某、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本院决定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4年8月1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4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4年8月29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同年9月6日本院决定恢复案件审理。2014年11月28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本案,2014年12月28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同日决定案件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马某接到刘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在明知要参与殴斗的情况下,来到昌邑市饮马镇某某村“饮马池”,伙同刘某纠集的杨某、田某、吉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聚众斗殴,并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温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温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提供了1、物证:棒球棍(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办案说明等;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杜某、马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马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杜某提出当时不认识刘某,自己正与马某在一起,是刘某用杨某的手机给他们打电话,他们以为是杨某找他们,去之前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被告人马某提出当时是刘某打电话叫他,他在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的情况下过去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20时许,在昌邑市饮马镇杨楼小区工地,李某某与孙某某玩耍时用铁棍打碎了温某某的啤酒瓶,遭到温某某的殴打。2013年9月18日傍晚,杨某甲得知此事后,要找温某某问清此事,在得知温某某在饮马池后,遂前往饮马池。温某某得知杨某甲欲来找他,误以为杨某甲找人找他打架,遂打电话叫人帮其打架。杨某甲到后,见温某某找了帮手,遂打电话给刘某,刘某纠集被告人杜某、马某等人赶到后,采取浓拳打脚踢等方式将温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温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某、马某均与被害人温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各自赔偿了被害人温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认定:一、物证棒球棍(照片)证实,刘某等人殴打温某某用的作案工具情况。二、书证1、人口信息证实,杜某、马某,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马某身体状况说明证实,马某被刑事拘留后,羁押时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羁押期间加重,双下肢水肿,腹部水肿,昌邑看守所以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抓获经过证实,杜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4、办案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经办案民警多次查找未果,涉案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5、谅解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杜某、马某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温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均取了被害人温某某的谅解。三、证人证言1、孙某甲证实,2013年9月18日下午7时40分许,我在昌邑一个酒店里跟同事吃饭时,刘某打电话说在饮马出了点事,让我过去趟,我就打出租回了饮马,先到家里打电话问刘某在哪,他说在饮马池,我骑电动车过去的,见面聊了几句闲话,大意是坐在那边的那个孩子把刘某弟弟的头打破了,之后,杨某对那个孩子说你不是找人了吗,然后就打了那个孩子一下,那个孩子就倒在了地上,刘某、杨某还有另外几个青年就围着那个孩子打了。我上去打那个小孩时,周围已经很多人了,我挤不进去,就用脚踹了那个小孩的小腿部位两脚,再后来不知谁把那个小孩从地上拉起来,接着用棒球棍打了他头部一下,那个孩子就躺在另一边了。不知是谁喊警察来了,我们都骑上自己的交通工具跑了。2、杨某甲证实,2013年9月18日傍晚,我听杨某丁说温某某在前一天把李某某的头打破了,李某某与我是同学,是刘某的表弟,刘某是我好朋友,我觉得温某某有点欺负人,就想找找他。我没有温某某的联系方式,但记得下午他和杨某乙一起走的,我就给杨某乙打电话,她说与温某某在饮马池,我让她叫温某某到饮马镇中心学校,杨某乙说他们没有车子,让我去饮马池。我就叫杨某丁、于某某和我一起去。于某某骑摩托车载杨某丁在前,我骑电动车在后,在路上我不小心摔了下。到了饮马池,杨某丁和于某某在小桥西边玩手机,孙某某及四个我不认识的男同学在桥东侧玩手机,我就问温某某和杨某乙在哪,其中一个男同学说温某某去吴沟村了。我在桥中间找了个地方坐下开始玩手机,三四分钟后,我抬头见温某某、杨某乙已在我面前,接着又过来五六辆摩托车,大约十多个人,其中至少有五个拿着棍子,其中一个拿长铁棍,至少四个拿甩棍。温某某不知和那群人说了什么,我隐约听见似乎要打我,两辆摩托车就过来把我围住,其中一个拿甩棍的问我想干什么。我什么也没说,记得朋友刘某家就在附近,我给刘某打电话说有人要打我,让他过来看看,并说我在饮马池。刘某说让我等着,他马上过来。一分钟左右后,刘某领着至少八个人过来了,刘某一来就指着那群人骂,我看刘某较激动,就把他拉到旁边,对方来的十几个人就走了二三个。刘某问我怎么回事,我就说温某某昨天打了李某某,我想问问温某某,温某某找了人想要打我的样子。刘某听我说他表弟被温某某打破了头,就与跟他来的说温某某打他弟弟,然后至少四个人就朝着温某某过去,开始打温某某,我只看见他们用脚踹,踹了几脚不清楚。刘某不知从哪找了根棒球棍要打温某某,被我拦住并夺下了棒球棍,又被刘某带来的一名男子拿去,朝温某某的头打了一下,又被我夺下扔在了一边。他们又用脚踹温某某,我怕出事,就开始拦他们,被他们把我拖开。我看见警车来了,大家就各跑各的。3、孙某丁证实,2013年9月18日19时许,我吃完晚饭在街上溜达,走到饮马镇西北村饮马池那里时,看见至少五六个小青年在打一个小孩,我就拨打“110”报警了。4、王某丁证实,2013年9月18日下午,我与王、温某乙、王某戊一起在山阳村玩,约晚上7时30分,温某某给王某丙打电话说有人要打他,让我们几个人过去。王某戊骑摩托载着我,王某丙、温某乙各自骑了一辆摩托车,我们一起去了饮马池。到了之后,我看见一帮小青年坐在台阶上,有男的,也有女的,温某某站在他们西边。王某戊过去跟其中的三四个人说了会话,之后我看见有一个女的打了个电话,过了不久就有八九个小青年骑摩托车到了这里,其中一个问谁是温某某。原先坐在台阶上的小青年中的两个女的,拉着刚来的小青年不让打温某某,其中一个小青年说温某某打了他弟弟,一定要打回来。后来,新来的小青年中的五六个人就围着温某某打,由于天已经很黑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一会儿,远远的警车向这边驶来,那帮小青年就跑了。5、杨某乙证实,2013年9月18日下午放学后,我和同学温某某、孙某某、杨某甲一起在饮马街吃了点饭,大约8时许,我们四个一起到饮马池玩。之后温某某用我的手机给别人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就来了好几个青年把温某某叫到一边,问了一些事,问完之后就走了。这个时候,杨某甲就打了个电话,她说给刘某打的。过了约五分钟,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骑着摩托车带着刘某来了,我让刘某先把事实弄清楚了,他不让我管。我看见他打了好多电话,过了一会就有好几个人骑着摩托车来了,这些人我只认识孙某甲。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与温某某说了一会话,之后我就看见一帮人把温某某围了起来,并看到刘某拿着棒球棍过去,他们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楚。过了一会,不知谁喊警察来了,那帮小青年就跑了。6、王某丙证实,2013年9月18日晚上8时许,温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饮马池,说有点事,我就骑着摩托车过去了。到了之后,见温某某还有十多个人在路边坐着,还有几个是我们村的。我问温某某什么事,他说没事,不重要的事。我就在道边上找了个位置坐下了,我们在聊天。其中坐在边上的一个女孩就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十分钟左右,从东边过来一辆摩托车,上面有三个男孩,问我们谁打架,我们没说话。这时又来了一个男孩,我就去一边打电话了,我打了约30分钟的电话,回来看见公安机关的民警在现场。7、孙某某证实,2013年9月18日下午放学后,我和同学温某某、杨某乙一起在饮马街吃了点饭,快吃完时杨某甲到的。约晚上8时许,我们四个一起到饮马池玩。之后,杨某甲给别人打了个电话,与此同时温某某也给别人打了个电话,再后来就来了三四个小青年,他们把温某某叫到一边问了些话,之后这群小青年中的一个不知又给谁打了个电话,大约过了十分钟,又来了几个小青年,他们之间是否说过话我没看清,但是没过多久,我就看见四五个小青年在一起围着打温某某。因为当时天黑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过了一会,不知谁喊警察来了,那帮小青年就跑了。8、王某戊证实,2013年9月18日19时许,我和王某丙在我家里玩时,温某某给王某丙打电话让我们去饮马池帮他打架,王某丙就骑摩托车载着我到了饮马池,到了后我问温某某什么事,温某某说有人要打他,我问是谁,温某某指着边上的一个女孩说是她。我就说有什么事说开就行了。那个女孩拿出电话不知给谁打,好象叫人。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有三个男孩骑摩托车来了,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孩问我们谁要打架,这时又过来一个男孩,穿白上衣的男孩说没事的都走开,我就走了。我去一边给我叔叔打电话,约二十分钟,我回去一看,现场人都散了,只剩下办案民警在现场。9、温某乙证实,2013年9月18日晚上8时许,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饮马池有人要打他,让我去帮他打架。我骑摩托车去了饮马池,看见王某已、温某某、王某丙、王某庚、还有十多个我不认识人。我就在边上坐着。过了十分钟左右,其中一个男的说没事的都走,我就走开了,走出二三米,就听见他们在打架,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我到了一个胡同里,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出来看见派出所的民警在现场。10、李某某证实,2013年9月17日19时许,我跟同学孙某某去杨楼北边的楼区玩,在楼上时,我看见一个啤酒瓶子,随手捡了地上一个铁管子将啤酒瓶打碎了,我又到楼下玩,过了会,温某某把我叫到楼上,在楼道里对我说我把他的啤酒瓶打碎了,就用拳头朝我脸部打了至少七八拳,我被打蒙了,没有还手,过了会我俩各自走了。温某某又把孙某某叫上楼,孙某某下来时我看见他的脸也有点肿,孙某某说也被温某某打了。11、孙某某证实,2013年9月17日19时许,我跟同学李某某去杨楼北边的楼区玩,我和李某某在楼上时,看见李某某捡了地上一个铁管子,将一个啤酒瓶打碎了,之后我们又到楼下玩,过了会,温某某叫李某某到楼上,李某某就上去了,几分钟后下来,我见他脸部红肿,还流了点血。温某某又叫我上去,我从楼道往上走,温某某在楼道里将我拦住,什么也没说就朝我脸部打了两三拳,我脸部有些红肿。过了会,我们各自走了。12、杨某丁证实,2013年9月17日20时许,我与李某某、孙某某等人在饮马镇杨楼小区北边刚盖的一片楼区内玩,楼区尚未完工。李某某随手捡了根铁棍打碎了温某某的啤酒瓶,估计只是玩,之后,李某某与孙某某就下楼了,我在楼上玩腻了,下楼后看见李某某头上一个包,脸上也一个包,头上还有点血,孙某某鼻子上有点血,我听他们说被温某某打了。同年9月18日17时30分许,我去“新合盛炸鸡店”买东西吃,碰见了温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甜甜”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生,19时许,温某某骑摩托车带着杨某乙走了,过了十多分钟,甜甜去饮马池找他俩玩了,我和杨某甲在新饮马中心学校门口玩,19时30分许,杨某甲给甜甜打电话,问温某某在哪里,想问温某某打李某某和孙某某的事,知道温某某在饮马池后,我就和杨某甲、于某某等人去了饮马池。19时40分许,我们到了饮马池,看见甜甜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在那里玩,我们就坐在饮马池旁边的台阶上玩。过了约十来分钟,来了四五辆摩托车,下来八九个人,我都不认识,又过了约五分钟,温某某和杨某乙来了,先前来的人中的一个较壮的问温某某谁要打他,温某某用手指了指杨某甲。再后来,杨某甲就打了个电话,给谁打的我不清楚,内容也不知道。过了约十分钟,刘某和另外三个我不认识的人骑摩托车过来了,刘某问杨某甲怎么回事,杨某甲指着温某某那群人说他们要打她,刘某又打了个电话,大约十几分钟后,又来了四五个人。刘某那伙人中的一个就对温某某那伙人说没事的一边去,温某某那伙人就走到一边去了,只剩下温某某站在原地,刘某一伙人就把温某某围起来,把温某某打了,当时场面很乱,加上晚上光线不好,打架的具体过程我没太看清,只看见有个人用棒球棍打了温某某头部一下,还有用拳打他的脸的,还有用脚踹的,温某某没有还手。约十分钟,不知道谁喊警察来了,他们就各自跑了。四、被害人陈述温某某证实,2013年9月17日19时许,我跟几个同学在杨楼北边的楼区玩,王某已去杨楼大队东边的超市买了两瓶啤酒,过了会,李某某什么也没说就把其中的一瓶啤酒用铁管子打破了,之后杨某丁又把另一瓶酒弄倒了,之后他们就去楼下玩了。我非常恼火,就把李某某叫到楼上,朝他脸部打了至少四拳,具体打哪个部位记不清了,打完李某某后,我看在我身后五六米处的孙某某不顺眼,又走过去朝他脸部打了两拳。打完之后,我们都没说话,各自待了会就离开了。2013年9月18日19时许,我跟同学温某乙、杨某乙、孙某某、王某在饮马池玩时,孙某某接了个电话,王某在孙某某旁边,听到了电话内容,有个我不认识的女生要管我打孙某某的事。王某告诉了我,我估计她要找人打我,我就给王某丙打电话,说有人要打我,让王某丙、温某乙、王某已、王某丁过来帮我打架。过了会,那个打电话的女的和杨某丁一起过来了,她没有说要打我的话,我就问她是不是要管我打孙某某的事,她没有说话,我看见她打了个电话,好象打给刘某的,大意是有人要打她,让刘某过来下。约晚上8时许,刘某带着两个人骑着黑色125摩托车过来了,这三个人我只认识刘某,接着他们一伙的其他人也到了,那个女的就告诉刘某我把刘某的弟弟李某某打了。他们五六个人就把我围住,一个青年从后边拽着我的头发把我拽倒在地,我仰趟在地上,他们就围着我拳打脚踢,后来不知是谁用一铁质棒球棍打了我头部一下,再后来办案民警到了现场,那些人就跑了。我当时叫来的没敢过来。五、同案犯的供述1、刘某证实,2013年9月18日下午6时许,我跟杨某、吉某某、杜某、田某、马某在“某某酒楼”吃饭,7时左右,我们吃完去了“天海广场”。7时30分许,杨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在饮马池出了车祸,一帮人围着她不让走,让我过去看看。我以前跟杨某甲谈过恋爱,挺着急,就叫着杨某、吉某某、田某准备去饮马池,因摩托车载不过来,我让我哥刘某甲开车拉我和田某去了饮马古街北边地方,杨某骑着摩托车载吉某某也过来了,我坐上杨某的摩托车与吉某某先到了饮马池,田某跑步去的,我到的时候,接到孙某甲的电话,他说从昌邑回来了,要找我,我告诉他在饮马池有点事,期间,杨某跟马某通了电话,内容我没听见,过了几分钟,马某骑摩托车载着杜某到了,之后,我看见孙某甲骑电动车拿着根棒球棍到了。我见杨某甲坐台阶上,就问她谁撞的她,她不做声,我把她叫到西边,她总是转移话题,还跟我说温某某把我弟弟李某某的头打破了。当时温某某在桥南边,我就过去问他,他说打李某某来,但没有把头打破。当时田某坐在温某某旁边,他跟李某某很好,就站起来质问温某某,并说我的弟弟就是他的弟弟,就拽着温某某的头发,用拳头打温某某的肚子,杨某也过去打温某某,也不知是谁把温某某打倒了,我、杨某、吉某某、杜某、田某、马某就上去围着温某某打,由于杨某乙拉着我的衣服,我只踹了温某某大腿部位一下,后来孙某甲过来把杨某乙推开,我又去踹了温某某下半身四五下,当时温某某头南脚北侧着身子躺在地上,我们打了约一两分钟就不打了,温某某从地上爬起来,我又上去踹了他腰部一脚,他正好在沟边上站着,挨了一脚后没站稳,自己跑到沟里去了,他又爬出来时,杨某拿着孙某甲带来的棒球棍打了温某某头部一下,温某某被打倒了,看见警车过来,我们就向南跑了。2、杨某证实,2013年9月18日19时许,我刚在朋友刘某家吃完饭,就听刘某说有事让我帮他,我知道是去打架,就不想去,刘某说她媳妇杨某甲被人截下了,为了哥们义气,我就去了。在路上,我还叫了杜某、马某、吉某某三人,让他们也去帮忙。我们几个陆续到了饮马池,我发现除了我,刘某还叫了其他人。刘某到了后就问杨某甲怎么回事,杨某甲说有人要打她,还说那人昨天打了刘某的弟弟,刘某就很生气,问是谁,杨某甲指了指对面的一个孩子。刘某恼了,就冲那孩子吆喝,我们七个也围上去冲那孩子吆喝,那个孩子没有还口。之后刘某上去一脚把那孩子踹倒了,我们几个就围上去打那个孩子。后来我看见挨打的孩子不动了,就不让他们打了。那个孩子站起来时,刘某又上去打了他一拳,他没站稳,跑到了水沟里,刘某又叫他上来,上来之后,田某拿着根棍子样的东西把他又打倒了。不知谁喊警察来了,我们就赶紧跑了。3、吉某某证实,2013年9月18日晚上,我与杨某他们在一起吃饭,饭后我与杨某准备出去玩时,杨某接到了刘某的电话,刘某说在饮马池有点事,让我和杨某过去趟。我和杨某骑着杨某的摩托车到了饮马池,看到现场只有刘某、田某,之后刘某又把马某、杜某、孙某甲叫来了,对方我一个也不认识,也不知有多少人。开始没动手,听只见刘某与山阳村的一个孩子在吆喝,之后刘某叫田某去拿了一根铁的棒球棍回来,刘某就开始打那个孩子,他把那个孩子打倒后,杨某也上去打,我见他们动手了,也上去打了那个孩子。后来不知谁把他打到了水沟里,他爬上来后,刘某又把他按倒在地,又开始打他。不知谁喊警察来了,我们就都跑了。4、田某证实,2013年9月18日晚,我刚在朋友刘某家开的饭店里吃完饭,刘某就接了个电话,说在饮马镇古街处有人找他有事,我就跟着刘某到了古街,也没找到找他的人。这时有一个杨楼村的小女孩给刘某打电话,说在饮马池那里有人把她截住了,让刘某过去看看,刘某就打电话叫来杨某、杜某、马某、孙某甲,他们骑摩托车去了,我在后面走着。我到饮马池后,看到已经有至少七八个人了,其中一个我认识,是山阳村的温某某。我不知道什么事,就在一边坐着。那个姓杨的女孩对刘某说好象温某某把刘某的弟弟的头打破了,刘某和杨某就凑上去打温某某,我见他俩打了,也就上去打,后来不知谁说警察来了,我们就都跑了。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杜某证实,2013年9月18日19时许,我在外面玩时接到同村杨某的电话,他说有事让我去帮帮他。我走着去了杨某说的饮马镇饮马池,现场已有很多人,除了杨某我全不认识。杨某一伙的五六个人围着一个我不认识的小孩吆喝,好象是被围的小孩打了其中一个人的弟弟,被围住的小孩只站着,也不说话。后来,杨某一伙中的一个人上去用脚踹倒了那个小孩,其他的孩子就围上去拳打脚踢,我看见他们动手了,也上去打了那孩子左肩膀周围两拳,又用脚踹了他屁股、胯股处至少两脚。后来我们不打了,我回过神来见被打的小孩站在路边水沟里,后来我们这边一个人叫他上来,那小孩不敢反抗,就上来了,不知被谁一棍子又把他打倒了。也不知是谁喊警察来了,我们就赶紧跑了。2、马某证实,2013年9月18日19时许,我在饮马街上吃饭时,接到刘某的电话,让我赶紧去饮马池,有事让我帮忙。我到时现场已有很多人,大部分是刘某叫来的,对方只有一个人,现场其他人不象是来打架的。刘某正跟那个孩子说话,好象那个孩子把刘某弟弟的头打破了。一会刘某就上去打那个孩子,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明白。刘某动手之后,杨某、杜某、吉某某,还有我不认识的一两个人也上去打他,我也上去用脚踹了那孩子小腿两脚,就没再动手。后来不知谁把那孩子打到了水沟里,他上来后又被打下去,期间不知谁用棒子打了那孩子头一下。再后来不知谁报了警,警察来了我们就赶紧跑了。七、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温某某被人打伤头面部,造成头顶部头皮下血肿,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及腰部,造成L1左侧横突骨折,L2、L3右侧横突骨折。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上述证据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本案事实以上述证据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马某在应该知道要参与殴斗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维亮审 判 员  张伟伟人民陪审员  杨文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