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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立新、桐城市高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桐城市高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承林等生命权、健康权、��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新,桐城市高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承林,吴炳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625号原告:高立新,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詹宝国,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高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承林,农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礼清,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先春,1980年3月1日,农民。被告:吴炳根,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高立新诉被告桐城市高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承林、吴炳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