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岱衢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东与沈科、张雪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东,沈科,张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衢保字第2-1号申请人金东。被申请人沈科,渔民。被申请人张雪波(被申请人沈科妻子),家务。申请人金东与被申请人沈科、张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以被申请人沈科、张雪波共同名义登记的位于岱山县衢山镇祥和嘉园5幢503室房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二年内,对以被申请人沈科、张雪波共同名义登记的位于岱山县衢山镇衢山镇祥和嘉园5幢503室房屋(产权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被申请人沈科、张雪波保管,但被申请人沈科、张雪波不得行使买卖、赠与、抵押、租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上述财产的行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金东负担。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汪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