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鲁亚南与李佰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亚南,李佰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46-2号原告鲁亚南,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李佰祥,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亚南诉被告李佰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亚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佰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亚南撤回对被告李佰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