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孟磊与苏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磊,苏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孟磊,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苏震,男,住齐河县。本院作出的(2012)齐法执字第14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震在国土资源局的工资,现因申请执行人孟磊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震在国土资源局的工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