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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北大青鸟国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小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北大青鸟国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小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大青鸟国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燕园三区北大青鸟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张佳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晶,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该公司人事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小泉,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北大青鸟国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小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6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北大青鸟国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北大青鸟国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北大青鸟国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北大青鸟国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北大青鸟国际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   俊   霞代理审判员 邾   映   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芳明书记员苑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