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杰与丘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丘珍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林杰,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丘珍香,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林杰与被告丘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林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