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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17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10-21

案件名称

尹京杰、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尹京杰;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字第11706-3号 申请执行人尹京杰,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35号鑫鹰花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军卿,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京杰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德娟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