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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范张丽与胡高龙、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张丽,胡高龙,王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828号原告:范张丽。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高龙。被告:王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张丽诉被告胡高龙、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张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张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张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范张丽负担。审 判 长  陈自勇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人民陪审员  胡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