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范张丽与胡高龙、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张丽,胡高龙,王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828号原告:范张丽。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高龙。被告:王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张丽诉被告胡高龙、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张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张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张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范张丽负担。审 判 长 陈自勇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人民陪审员 胡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