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终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终字第00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主路阳光星座5-13。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5号06幢1101室CBD。法定代表人秦立俊,该公司执行总裁。上诉人重庆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初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8月22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重庆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重庆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建红代理审判员 周杨明代理审判员 朱加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