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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晁代营与被告何培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代营,何培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晁代营。委托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培夫。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晁代营与被告何培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代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晁代营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