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晁代营与被告何培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代营,何培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晁代营。委托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培夫。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晁代营与被告何培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代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晁代营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