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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7

案件名称

唐伯秀、廖娅莉等与廖强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伯秀;廖娅莉;廖娅拉;廖娅菲;廖娅菲共同委托人;廖强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唐伯秀,系死者廖明全之妻,女,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勐海县。原告廖娅莉,系死者廖明全之女,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身份证地址勐海县,现住勐海县。原告廖娅拉,系死者廖明全之女,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身份证地址勐海县,现住。原告廖娅菲,系死者廖明全之女,女,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会计,身份证地址景洪市,现住景洪市。原告唐伯秀、廖娅莉、廖娅菲共同委托人廖娅拉,系死者廖明全之女,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身份证地址勐海县,现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强德,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现住景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853202-6。住所地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东朗路1131号。负责人谭继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戈润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县支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伯秀、廖娅莉、廖娅拉、廖娅菲诉被告廖德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伯秀、廖娅莉、廖娅拉、廖娅菲于2015年2月11日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澜沧县支公司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唐伯秀、廖娅莉、廖娅拉、廖娅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伯秀、廖娅莉、廖娅拉、廖娅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廖强德负担。审判员  阿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敬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