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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甲、马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65号原告:李某,男,1993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甲,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乙,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丙,女,1996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