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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陆某1、陆某2与张某1、许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1;陆某2;张某1;许某;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25号原告:陆某1,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婉婉,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某2,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张某1,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许某,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2,女,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如,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某1、陆某2诉被告张某1、许某、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1、陆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