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桂珍申请执行广西华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珍,广西华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珍,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广西华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旭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容在,该公司董事长。李桂珍依据(2012)鱼民初(一)字10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华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桂珍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力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桂珍依据(2012)鱼民初(一)字10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华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的(2014)鱼执字第107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