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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18号申请人: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杨兴宽。诉讼代理人:谭坤,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200053/22746634;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中信银行惠州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8月11日;出票人: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2746634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中信银行惠州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8月11日;出票人: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宪章代理审判员  杨 梅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淼 来源: